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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进、出口许可证业务规定
2008-10-16 15:22  文章来源:德宏州政府信息网
文章类型:摘编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一、进口许可证申报材料:

(一)、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。申请表须填写清楚,不得涂改,并加盖公章;
(二)、进口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批准文件(包括进口配额证明,登记证明及其他批文);
(三)、配额持有单位(收货人)与进口商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;
(四)、申领单位公函及申领人有效证件;
(五)、其他申报材料:
1、第一次办证的申领单位,应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审定证书》(正本复印件);
2、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许可证,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(复印件)。


二、进口许可证延期或更改:
1、进口许可证延期或更改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,并填写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加盖公章,附有关理由说明函,连同原发的进口许可证交回我处;
2、许可证延期应提供进口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并附有正当理由说明;
3、许可证更改“收货人”、“贸易方式”、“商品用途”、“规格型号”、“商品编码”,应提供原审批部门的同意更改的文件;
4、许可证更改“进口商”,应提供“收货人”的更改申请书及收货人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;
5、许可证更改其他各项,应说明更改理由。
三、出口许可证申报材料:
1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。申请表须填写清楚,不得涂改,并加盖公章;
2、出口合同;
3、招标出口和有偿使用出口商品,还须出具中标或有偿使用配额证明书。
四、出口许可证退证应填写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一式二联并加盖公章,附原许可证正本;
五、出口许可证退证后,需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的,按发新证手续办理;
六、进出口许可证遗失,应及时向我处及有关部门(海关、公安)挂失备案,并在《国际商报》或《国际经贸消息》上刊登遗失声明,凭以上说明材料到我处办理原证的核销并核发新证;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遗失,应报外经贸部或部EDI中心审批,确认原证未被清关使用方可核发新证。
七、进出口许可证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:00-11:30,下午一般为内部审证。
八、进出口许可证受理,在领证单位手续完备的情况下,经办人员不得拒绝受理,我处经办人员须在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字作为领证单位的领证凭据,领证单位可在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许可证。

九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报材料:
1、纺织品被动配额申领批准文件;
2、《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》;
3、《输往协定国家纺织品出口配额签证核销本》。
十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退证应填写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,附原许可证正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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